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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0〕04号

来源:鼎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29 16:3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艾建枚,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91125****,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老街居委会。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位于鼎城区金霞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坤,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23日所作的鼎公(蒿)决字[2020]第05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鼎公(蒿)决字[2020]第05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参与的打牌输赢不大。申请人患有哮喘、眩晕等疾病,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充分认识打牌赌博的危害性,被申请人未考虑上述因素对申请人处罚过重。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年幼子女的前途未来存在潜在的不利的影响。因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赌博的行为属于单注20元,且输赢数额较大,而不是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陈述的输赢不大。2.申请人没有不能执行行政拘留的病情,拘留所收押民警对申请人家属提交的申请人的病历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没有不能执行拘留的病情。3.申请人不是第一次在茶馆参与赌博,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提到在7月的某一天也参与打牌赌博,足以认定艾建枚不是初犯。4.申请人称“小女儿尚只有11岁,我不想因为自己一时糊涂而耽误孩子的未来,不想对她造成污点,影响她的人生。”不是撤销对申请人拘留决定的法定理由。5.被申请人接到该案报警后,立即对申请人参与赌博的场所进行查处,依法现场取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蒿子港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鼎城区十美堂镇兴镇居委会原光脑壳柴火灶餐馆有人聚众赌博,该所立即联合十美堂所、中河口所前往现场查处。现场查获含申请人在内的20余名参赌人员,收缴赌博工具麻将机5张和赌资若干,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了摄像取证。随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等参赌人员开展调查询问,询问中申请人对自己参与打牌赌博事实未予否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7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艾建枚调查笔录;2.现场拍摄录像;3.《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以营利为目的“转转麻将”茶馆参与单注20元的打麻将构成参与赌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参与赌博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参与赌博的金额为单注20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赌博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属于赌博类案件,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暂行规定》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符合高效行政原则。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调查询问和处罚事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证了被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

申请人“患有疾病,希望从轻处理”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会对自己子女的未来造成影响”主张,该主张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鼎公(蒿)决字[2020]第05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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