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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1]101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13 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羽闻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QNU37C

法定代表人:刘明高

身份证号码:43070319730721****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八叶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舆情信访投诉举报线索,2020年10月19日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常德市鼎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开展了例行监督执法检查,并对旋转窑脱硫塔排口(有组织废气总排口)实施了监督性监测,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监督性监测报告[常鼎环监字(2020)第10-054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旋转窑脱硫塔排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663mg/m3,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21倍。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常鼎环监字(2020)第10-054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二项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24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118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0]118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了投入资金按要求加装设备,全方位整改的事实并恳请我局减免罚款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根据你公司实情,部分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常鼎环监字(2020)第10-054号]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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