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02号
鼎城区月英塑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PJE78A
经营者:唐胜华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70319641220****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十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对鼎城区月英塑业加工厂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19年4月3日投资3万元,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塑料制品建设项目,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项53目显示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第一款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向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02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2月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04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04号)为证。你厂向我局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书,认为我局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并且要求尽快结案。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你厂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根据你厂实情,决定对你厂按总投资额(人民币叁万元)的4%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厂经营者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厂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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