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相关单位:
《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为规范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关于印发〈常德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公开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制定关系公众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变更或调整;
(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旧城改造规划的编制、变更或调整;
(四)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与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重大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八)国企改革改制方案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九)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三条 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四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发送与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
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区人民政府办公区、相关政府部门的办公地点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通过听证会听取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害关系人、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至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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