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03号
常德市鼎城区施家陂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JQ4K0L
投资人:焦德利
身份证号码:43070319741231****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蓝天保卫战督察组任务交办,2020年12月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鼎城区施家陂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建材厂砂砾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二项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29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01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01号)为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了整改的事实和经营困难的现状并恳请我局减免罚款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现场复核,听取意见。根据你厂实情,部分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厂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该厂投资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厂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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