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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种子)罚〔2021〕1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3-18 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乾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大湖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谢敏

当事人经营劣大豆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月11日,本机关接到湖南省种子管理服务站交办函:2020年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抽样送检由山东省济宁市欣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菏豆13号”(国审豆2005012)大豆种子经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验结果品种纯度79.4%,结论为品种纯度不符合要求。2021年1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21年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菏豆13号”大豆种子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以6元/kg的价格从华容德农种业购进100kg(10kg/袋×10袋),货值为600元。2020年4月1日,当事人将98kg该批“菏豆13号”大豆种子退回给华容德农种业。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的具体过程;3、种子扦样单1份证实该批种子经营的数量;4、《种子批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菏豆13号”劣大豆种子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3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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