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1]106号
鼎城区许家桥乡康源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QR4P37
经营者:张志飞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0608****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赤家岗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对鼎城区许家桥乡康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存栏生猪1500头,年出栏1500头,为规模小型生猪养殖场,该场在异位发酵床(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明知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仍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水输送至异位发酵床后排往外环境。经现场取样送检,常德市鼎城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常鼎环监字(2021)第01-010号]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均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单[常鼎环监字(2021)第01-010号]、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向你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05号),我局又于2021年3月30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场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场要求听证,并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同时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该厂增加了污水处理设施,扩建了生态滤池,按照责改要求保证污水不外排,提出了免于处罚的诉求。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对你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常环生听[2021]101号),并于2021年4月9日在我局会议室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记录确认。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结合我局现场复核责改情况,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部分采纳你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场进行减轻处罚。
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单[常鼎环监字(2021)第01-010号]经该场经营者签字确认。
(二)对于你场积极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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