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17号
常德市江家垱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8F6G64
法定代表人:李友初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王家咀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6月1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江家垱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运营养殖状态,现存栏生猪1800头,年出栏4000头,属小型规模生猪养殖场。在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设施)未使用的情况下,仍开展正常养殖运营活动,且将运营养殖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排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21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8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14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14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公司污水出现外泄的原因及立即整改的情况,递交了自行委托检测公司出具的地表水检测报告单,恳请我局减免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我局现场复核,听取意见,根据你公司初次违法的整改实情:异位发酵床已正常运行,污水没有外泄,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部分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9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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