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信访”,并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按照法律法规重新审理。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在淘宝店铺“檐子屋衡阳土特产”购买牛肉卤粉一份,共计52.9元。食用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生产厂家为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粉之源公司”)。地址为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443070305772。但并无执行标准信息,说明该产品没有通过标准生产工艺流程中检测各种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申请人于同年12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接到投诉材料并受理,于同年12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檐子屋衡阳土特产网店不是粉之源公司开设,该公司未生产举报人反映的相关产品。该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建议投诉人向该网店注册地进行投诉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草率、包庇、玩忽职守。被申请人回复称粉之源公司未生产被举报商品,但商品包装上厂家的详细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编号都属于该公司。且申请人举报后收到声称是檐子屋衡阳土特产卖家的人打来电话,要求申请人撤回举报。如果该生产厂家未生产该商品,如何知悉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的守护者,草率、包庇、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依法回复,其行为法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草率、包庇、玩忽职守”,答辩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1日受理举报后,当日安排了相关稽查队执法人员去被举报企业粉之源公司进行核查,经现场核实,申请人购买商品的淘宝店铺“檐子屋衡阳土特产”并非粉之源公司开设,其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皆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檐子屋衡阳土特产”实际经营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执法人员在粉之源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均未发现“檐子屋衡阳土特产”店铺经营的牛肉卤粉及其外包装,该公司当场提供了所有产品的外包装样品,同时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和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表明该公司自有商标为“粉小德”。
经被申请人核对,申请人举报的“檐子屋衡阳土特产”系他人假冒粉之源公司生产经营,并冒用该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其外包装上未标注米粉和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标注联系电话为15173491001,为衡阳移动。而粉之源公司生产的米粉外包装联系电话为0736-7550777,外包装信息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网店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在淘宝店铺“檐子屋衡阳土特产”购买一份52.9元的牛肉卤粉,发现该产品无执行标准信息,于同年12月13日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中心举报。接到举报后,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稽查中队对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淘宝店铺“檐子屋衡阳土特产”非粉之源公司开设,该店铺经营者特许经营许可证信息中《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22日回复称,“投诉人反映的檐子屋衡阳土特产特色网店不是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未生产举报人反映的相关产品。该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建议投诉人向该网店注册地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对该举报处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案系网络食品交易,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申请人所举报的食品系通过淘宝店铺“檐子屋衡阳土特产”购买所得,而该店铺经营者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故应由该行政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该案。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向申请人作出“檐子屋衡阳土特产网店不是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未生产举报人所反映的相关产品。该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建议投诉人向该网店注册地址进行投诉举报”的回复,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故被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轻微瑕疵,但已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故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关于“对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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