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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1〕5号

来源:鼎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位于鼎城区灌溪镇溪沿居委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03561683)(以下简称《交通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2.对案发地设置的双黄线进行整改。

申请人称:常德市高新区中联西大门系货车出入口,交通部门在此处规划设置了双实黄线。申请人基于当时南进方向行驶车辆多且所驾驶车辆车身过长,为了顺利安全进厂才借道行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交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理由如下:申请人的逆向行驶行为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照片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20时40分,被申请人民警例行巡逻时,发现申请人驾驶车牌号湘JB063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常德市高新区中联大道(中联重科公司西门附近)逆向行驶。被申请人民警立即制止申请人的逆向行驶行为并查看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以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申请人的逆向行驶行为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车身过长需借道行使”的抗辩理由非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针对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规划设置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职权,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可向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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