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21号
仇迪福
身份证号码:43068119670706****
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十三组1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仇迪福在鼎城区玉霞街道宏泽佳园小区附近的废品收购装车现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仇迪福在收购废旧摩托车钢圈、铅酸电池(危险废物HW31)等固体废物的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30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21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21号)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对危险废物认识不够的事实及吸取教训的决心,恳请减轻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你递交的陈述、申辩书,根据行政执法合理原则,你的本首次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轻微,改正及时。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通过案审会议决定对你进行减轻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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