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19号
常德市龙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G7H46C
法定代表人:肖志利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投资50万元,擅自建设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并从事生产经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九项85目规定,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第一款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25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17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17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从宽处理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根据你公司递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我局现场复核的情况,你公司已停止该项目的生产,原材料已清空。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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