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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12 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执法依据

实施   主体

备注

1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行政确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


2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

行政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区地震局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六条至第八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湘安监〔2014〕3号)

区应急管理局


4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


5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


6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修订   第十三号  )  第六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


7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

区应急管理局


8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


9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8项

区地震局


10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17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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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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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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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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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区应急局


15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区地震局


16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2.《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区地震局


17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区地震局


18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区地震局


19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区地震局


20

对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区地震局


2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三十五条

区应急局


22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局


23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区应急局


24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区应急局


25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

区应急局


26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区应急局


27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区应急局


28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局


2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

区应急局


30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40号)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局


31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57号) 第三十七条至四十条

区应急局


32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区应急局


33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区应急局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区应急局


35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

区应急局


36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等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 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九条

区应急局


37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区应急局


3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八条。

区应急局


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八条。

区应急局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区应急局


4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区应急局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区应急局


4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区应急局


44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等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七条

区应急局


45

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1号 )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局


46

对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二十条

区应急局


47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5号)第三十一条 

区应急局


48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44号)第七十七条

区应急局


4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区应急局


50

对违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局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1号 )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局


52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区应急局


53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区应急局


54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区应急局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区应急局


56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区应急局


57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区应急局


58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局


59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区应急局


6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

区应急局


61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区应急局


62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特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六

区应急局


63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五条

区应急局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区应急局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等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区应急局


66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

区应急局


67

向不具有条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区应急局


68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区应急局


69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区应急局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

区应急局


71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证照或有关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进行相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第四十条

区应急局


72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局


73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局


7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露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1号 )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局


7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区应急局


7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

区应急局


77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区应急局


78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

区应急局


7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15号) 第四十五条

区应急局


80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区应急局


8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70号)第九十九条

区应急局


8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个人以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区应急局


83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区应急局


84

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53号)第二十九条

区应急局


8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397号)第二十条

区应急局


86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区应急局


8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应急局


88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区应急局


89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

区应急局


9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区应急局


91

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区应急局


92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 第八十九条

区应急局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区应急局


9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区应急局


95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区应急局


9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区应急局


97

对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39号)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局


98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区应急局


99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第五条

区应急局


10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区应急局


101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第九十四条

区应急局


10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区应急局


10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区应急局


104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反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 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局


10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

区应急局


10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89号) 第四十八条

区应急局


10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局


108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四十二条

区应急局


109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四十二条

区应急局


110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3号)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局


111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局


112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0号)第四十四条

区应急局


113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区应急局


114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区应急局


11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区应急局


116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第三十五条

区应急局


117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5号)第五条

区应急局


118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79号) 第五条

区应急局


11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 第九十五条

区应急局


120

对生产经营单位: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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