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部门实际,根据《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我局承担(包括代区政府、区政府办)的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以依法、科学、及时、真实、民主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须上报请示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上报。
第四条 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网站、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创业创新,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其他应当实施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拟以区政府名义公开内容需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 应实施公开制度但未实施公开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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