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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人社监罚字〔2020〕1号

来源: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0-15 16:26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89号A栋15-1

法定代表人:陈德伍

现有叶宏婆、陈秋元等农民工投诉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常德鼎城碧桂园项目货量区一标段装修工程及整改工程拖欠工资,涉及39人次,共计金额562454元。

经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至9月期间,鼎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先后三次接到农民工代表反映你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投诉。鼎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立案调查,依据调查的结果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我单位认定你公司在该工程中拖欠39人次农民工工资共计562454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单位先后三次对你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拖欠的工资,逾期你公司均未整改到位。

2020年9月30日,我单位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人社监告字〔2020〕1号),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罚款,并告知了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我单位下达整改后拒不履行,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现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之中“对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九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处罚种类选择适用最高档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法定最高限额处罚”等规定,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罚款。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38901040006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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