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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人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

来源: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1-10 16:3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以下统称“四项制度”),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方案要求和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要求  

2019年7月起,人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四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完全充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实现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在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前,统一在局系统门户网站上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脱密脱敏处理后再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责任单位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单位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部门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和局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阳光警务平台、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要求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统一报送局法规股,由局法规股统一于1月31日前将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按要求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报送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人社部门。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主要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局系统行政执法股室、单位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要执行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尤其是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和行政许可等业务股室、单位,要切实做好文字记录。

3.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封存、登记保存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局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执法任务较重、办案数量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执法人员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每2人一台的标准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执法任务以及音像记录环节较少的可以适当降低配备比例。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亮证执法、现场检查、留置送达和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存储介质,不得自行保管。对拟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试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光盘并附文字说明,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等信息,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

4.规范执法用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用语,规范文明开展好音像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5.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做好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采集的音像记录,要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逐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6.发挥记录作用。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记录信息调阅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要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3.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机构办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按省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标准。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行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对于按照法定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简要处理。

2.说明理由的标准及内容。应当充分说明行政执法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事实判断理由、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四个方面,旨在说明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逻辑性,要着重对执法证据所指向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联、法律规范的适用与执法决定裁量的合理选择等方面予以说理。  

3.说明理由制度执行的监督。对于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说明,拒不说明理由的,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监督。

(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

三、组织保障  

区人社局成立由区人社局局长任组长,局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伤保险股、就业培训股、工保中心、征缴处、监察大队等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四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定期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股,负责推进“四项制度”的日常工作。

区人社局将严格按照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和省、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四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费投入。努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宣传;强化对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保障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好行政执法有关制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附件:

1.湖南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

湖南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1

强化事前公开

1.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参照人社部“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梳理我省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法规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2019年11月底前

2.自由裁量权基准

更新全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法规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

2019年11月底前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劳动监察局

2019年11月底前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编制清单

法规处

2019年9月底前

2

规范事中公示

5.亮明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或国家部委颁发的执法证件。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6.出具执法文书

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7.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办公室;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3

加强事后公开

8.公开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9.完善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前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社部门。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完善文字记录

10.制定完善执法格式文书

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

2019年12月底前

11.加强对执法文书的指导

加强对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的指导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

长期执行

2

规范音像记录

12.音像记录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13.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编制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

长期执行

14.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建设有关设施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财务处、后勤中心;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15.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3

严格记录归档

16.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17.逐步推进数据化记录存储方式

逐步推进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信息中心;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4

发挥记录作用

18.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作用

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明确

审核

机构

19.明确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

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

人事处、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20.按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加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人事处、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21.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

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人事处、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22.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人事处、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2 

明确审核范围

23. 编制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结合本系统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系统省、市、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法规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2019年12月底前

3

明确审核内容

24.法制审核重点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25.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4

明确审核责任

26.完善法制审核流程

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法规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27.明确法制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28.落实责任追究

因行政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厅机关纪委

长期执行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加强组织领导

29.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法制建设工作第一责任职责,抓好本地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30.印发实施方案

印发全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法规处

2019年9月底前

31.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对本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

法规处

长期执行

2

加强队伍建设

32.加强培训

举办培训班,提高“三项制度”执行能力。要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

法规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2019年12月底前

长期执行

33.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落实。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34.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人事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3

保障经费投入

35.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财务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4

加强督察问责

36.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觉接受督查、监督。对网上巡查,案卷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执法机构进行整改。

法规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37.依法依纪问责

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推行“三项制度”不力,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厅机关纪委、法规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人社局

长期执行

附件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其他种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做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将所有行政许可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四)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五)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低于或高于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

(七)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前款第(一)项,可以制定本地适用的数额标准。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封存决定的;

(二)拟作出划拨决定的;

(三)拟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的;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进行细化。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送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拟办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执法机关内设机构或其他部门意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案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件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案件承办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必要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征询上级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裁量基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认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提出对继续调查或者程序纠正意见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或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执法建议。

法制机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案件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行政执法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5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执法项目


承办机构


承办人员


承办机构拟处理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审核结论及说明:

                                  审核人: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的,可以另外附说明。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类别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类

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

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3.不予或撤销许可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6.对陈述申辩的采信是否准确。

4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5

行政处罚类

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6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7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8

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9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5.听证程序是否合法,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是否正确采信。

10

低于或高于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5.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是否清楚、确凿、适当。

11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2

行政强制类

拟作出封存决定的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3

拟作出划拨决定的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催告书是否依法送达;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4

拟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的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5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6

其他类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1.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2.调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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