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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鼎城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24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人员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1

财政支出检查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监督股

监督股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

区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市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2

财政收入检查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监督股

监督股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3

会计检查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监督股

监督股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1.对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4

政府采购检查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区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5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监督股

监督股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

未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的使用财政票据的市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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