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合法、 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 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区教育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证据、结果、期限、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遵循合法、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应在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平台未建立前,应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专栏公示。
第六条 除统一的平台公示以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APP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章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所属机构、职责、 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范围等内容。
职责权限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地域管辖权限和级别管辖权限等内容。
监督方式公示应当包括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为当 事人提供便利,并对公示信息建行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上公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保密工作制门确定。
第三章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取证、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 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事先吿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 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 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 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 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 其他。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章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 执行信息,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技术处理后公开。
(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
(二)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 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对象、依据、笔录、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执行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依据、执行结果等。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即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起始期间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投诉、举报通道,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二)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
(三)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布本机关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等有关数据信息,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执法信 息公开目录的;
(三) 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情节严重的;
(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执法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操作细则,并报区教育局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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