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抗辩权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法制办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蒙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另行出具其他理由;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理由。
(二) 合理性原则。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仅有原则性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等因素,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理解,综合运用法律方法说明理由。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事先吿知的,事先告知文书应当说明拟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方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充分说明理由。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包括事实判断理由、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
(一) 事实判断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为的时间、 地点、经过、调查过程等进行详细表述,对其行为作岀法律定性,指明适用或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内容。
(二) 证据采信理由。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甄别以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 说明。
(三) 依据选择理由。载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全文,并说明选择适用的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含义模糊的,应当适当释明。
(四) 决定裁量理由。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说明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当事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说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执法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执法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门报案,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和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制作书面决定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的目的、时间以及依据,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决定,应当说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依据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执法机关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不采取保护措施、不予处置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说明理由可以采取口头说明和书面说明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并用音像或者文字记录方式记录在卷。
当事人事后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 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的 除外;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而无法说明的;
(三) 出现紧急事由必须立即处理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后,当事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 起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应当清楚、充分。
说明理由含糊、矛盾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该行政执法决定没有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未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执法内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不按本办法要求说明行政执法决定理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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