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1〕02号
乐某:
你对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原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陆两优17”田间测产报告》、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关于武汉宏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的调查报告》、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关于认定陆两优17种子为假种子的依据和相关说明》不服,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悉。
经初步审查,《“陆两优17”田间测产报告》《关于武汉宏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的调查报告》《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关于认定陆两优17种子为假种子的依据和相关说明》三份文书分别系于2017年、2018年作出,涉及该三份文书的相关刑事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9)湘07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