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1〕03号
陶某某:
你对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鼎城区大队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703120200000127号)不服,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悉。
经初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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