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兽药)罚〔2021〕8号
鼎农(兽药)罚〔202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XX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42119710621XXXX
工作单位:鼎城区XXX经营部
住所:鼎城区郭家铺街道三滴水社区XX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6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交办: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20年6月29日在鼎城区XXX经营部抽检的标称山西科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产品,产品批号为20210401,经检测,该批产品含氰戊菊酯( C25H22CINO3)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实际本品检测结果为5.4%,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属劣质兽药。2021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9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产品是当事人以110元/件的价格从山西科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件(100ml/瓶×30瓶/件),货值为550元。截止9月15日,当事人将该批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产品以15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件,获违法所得150元整。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的具体过程;3、兽药扦样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涉案兽药经营的数量;4、兽药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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