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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肥料)罚〔2021〕6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0-15 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石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NJCXXX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南垸社区XX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30日,有群众举报称: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石XX)销售的标示为潍坊经典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醇钙”有机液体钙无肥料登记证。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调查取证时证实其经营的标示为潍坊经典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醇钙”有机液体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属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2021年9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糖醇钙”有机液体钙是当事人以156元/件(1000克/瓶×12瓶/件)的价格从潍坊经典农化有限公司购进,共3件。截止8月31日,该批“糖醇钙”有机液体钙以276元/件的价格销售了2件,获违法所得552元。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具体过程;3、肥料产品标签、抽样取证凭证、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的违法事实。4、网络销售凭证,证实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1;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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