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肥料)罚〔2021〕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7220551XX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黄珠洲XXX社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查处未取得登记证的“脲铵氮肥”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门店销售标示为湖北阿康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俄康®”脲铵氮肥包装袋上没有标明该肥料登记证号,包装袋内也没有发现任何与该肥料登记相关的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肥料登记证等相关资料。2021年7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7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俄康®”脲铵氮肥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上旬以2200元/吨(40公斤/袋×25袋/吨)的价格从湖北阿康化肥有限公司购进,共1吨。截止7月8日,该批“俄康®”脲铵氮肥暂未销售。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具体过程;3、现场检查笔录证实该批肥料销售的数量;4、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俄康®”脲铵氮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9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1;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