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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种子)罚〔2021〕2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9-02 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熊XX  性别:男  年龄:44岁

住所:安乡县城关镇围庵二路XX号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十美堂XX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谭XX)执法检查时发现由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豆41”(国审豆2013014)大豆种子适宜种植地区没有包括湖南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021年3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谭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3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4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中豆41”(国审豆2013014)大豆种子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1日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常德十美堂XX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谭XX),共900公斤。获违法所得9000元整。截止3月15日,该批大豆种子剩余210公斤。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的具体过程;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和现场勘验笔录共2份证实该批种子经营的数量;4、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中豆41”大豆种子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8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中豆41”大豆种子21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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