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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1〕4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石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NJCXXX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南垸社区XX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11日,有群众举报称: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石XX)销售的标示为安徽农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鸟鼠避”动物驱避剂无农药三证。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调查取证时证实其经营的标示为安徽农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鸟鼠避”动物驱避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属经营假农药。2021年8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8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鸟鼠避”动物驱避剂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以198元/桶(25克/袋×300袋/桶)的价格从安徽农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2桶。截止8月12日,该批“鸟鼠避”动物驱避剂当事人以280元/桶的价格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1桶,剩余1桶,获违法所得478元。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具体过程;3、抽样取证凭证和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实该批农药经营的数量;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和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鸟鼠避”动物驱避剂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9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鸟鼠避”动物驱避剂1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捌元整(¥478.00);

3、罚款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五仟肆佰柒拾捌元整(¥5478.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常德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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