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28号
常德市鼎城区胜利冷气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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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龚浩然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油漆喷涂车间未进行有效密闭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在喷涂作业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外溢进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32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26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26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了针对违法情形添置废气处理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密闭的整改情况并提出不予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领导小组现场复核,听取意见。根据你公司初次违法并改正违法情形,部分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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