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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告知书

来源: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3-05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自2021年3月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样本)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适用情况备注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申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的
(除以下情形外)

按住宅收取登记费
(80元/件)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
书或登记证明的

收取工本费
(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
起收取工本费

免收登记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
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
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4、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
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其他需要注意的
问题
1、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费按550元/件收取
2、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按1件
收取;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

3、工本费仅涉及证书,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
国有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年地租及出租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3]31号)、《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调度会议纪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89次专题会议纪要),国有划拨土地上私房转让过户,土地权利性质可维持划拨性质不变,按基准地价的3%缴纳土地收益金后,办理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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