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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35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03 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粮满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K04361

法定代表人:杨明臻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中湖村草堰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8月3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现存栏母猪2400头,在未建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且自行建设的临时集粪池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开始正常养殖运营活动,池内粪污渗漏至周边沟渠,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46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11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34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34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发生渗漏事件后与周边村民的善后处理工作,采取了改建、防水、补漏等整改措施及提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本局环境行政处罚领导小组现场复核并听取意见,污水处理系统建成且正在运转,根据变更后的环评要求处理后的水需达标后排向外环境。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意见,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授权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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