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8 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1〕04号

段大红: 

你对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原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按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对你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建筑物所有权的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不服,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今,你对鼎城区自然资源局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