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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1〕17号

来源:鼎城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14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20811****,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向其投诉举报好润佳常德桥南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炖卤肉料”线索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向其投诉举报好润佳常德桥南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炖卤肉料”线索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188180126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举报投诉信,书面举报好润佳常德桥南店(以下称被举报人)经营销售的“炖卤肉料”存在不符合食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下列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对其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处置结果和奖励申请人。2.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购物款9.9元,并赔偿1000元等。申请人为证明其权益受损,一并提交了购物小票复印件、微信支付页面截图和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经查询,该邮件于同月30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告知是否受理,也未告知是否立案情况。申请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承担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含消费投诉)的处置职权。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截至复议日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行为明显不当。申请人还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告知,实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时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经查明,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投递的编号为XA18818012644的挂号信经中国邮政投递员投递至被申请人门卫室,门卫室未将该挂号信送至相应股室,导致信件遗失,具体的受理部门未收到该投诉举报信息。2.被申请人正在查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以及与此有关的投诉举报材料之后,立即交由郭家铺市监所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证被举报投诉人好润佳常德桥南店在进货时是否履行其进货查验义务,同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进行调解沟通,目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正在查实过程中。3.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根据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可以看出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位于广州,虽然并不能因此排除被被申请人因工作等原因来常德短暂居住进行消费的可能性,但根据申请人在同一超市一次性购买多种其所谓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并根据申请人其对相关规定、投诉流程的熟悉度、投诉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及奖金奖励等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人所认知的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其实际上应为职业打假人。经过被申请人的调查了解,在认为申请人不是真正意义消费者的前提下,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就不适用第四十六条关于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告知消费者的规定。申请人同时购买的多种食品分别申请举报奖励,并单独进行举报和行政复议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其获利的目的而为之的一种恶意举报行为,请复议机关综合考量上述情况,作出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4日,申请人在好润佳桥南店(常德市鼎城区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由株洲市鑫福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炖卤肉料”。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18818012644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其购买的“炖卤肉料”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问题事项。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投诉信》,并附消费小票复印件、微信支付页面截图和产品实物照片各一份,其举报投诉要求为: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对其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处置结果和奖励申请人。2.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购物款9.9元,并赔偿1000元等。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邮寄的编号为XA18818012644的挂号信即投诉举报信经中国邮政投递至被申请人门卫室。截至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立案决定,也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实名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关于投诉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关于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针对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的抗辩理由,因案涉投诉举报信已投递送达被申请人对外公开公示的居所地址即视为接收,该辩称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针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抗辩理由,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告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赋予的职责。申请人是否职业打假人不影响其职责行使,故该项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常德市鼎城区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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