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鼎城区财政局关于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公示

来源:鼎城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省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湘财市县[2021]3号)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区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进行公示(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文件政策及信息此次不公示)。全区财政系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专项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736-7375780

2021年鼎城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主管部门补贴政策名称文件依据资金用途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备注政策解答电话
1湖南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3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中的特殊困难学生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基础标准的50%核定
0731-89823679
2湖南省教育厅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
0731-89823679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房改造补助《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1〕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户农房抗震改造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0731-88950274
4湖南省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用于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公益林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0731-85550771
5湖南省林业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退耕农户125元/亩,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0731-85550771
6湖南省林业局造林补助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林农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0731-85550771
7湖南省林业局森林抚育补助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林农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0731-85550771
8湖南省林业局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补助退耕农户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次500元/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0731-85550771
9湖南省林业局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用于中央财政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退耕农户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0731-85550771
10湖南省水利厅水库移民直补资金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每人每年600元
0731-85495132
11湖南省水利厅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开展中长期职业教育的移民每人每年4000元
0731-85495132
12湖南省乡村振兴局雨露计划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就学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每生每年3000元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已取得全面胜利,深度贫困地区的概念已经没有,雨露计划按其他贫困县标准执行0731-82210030
13湖南省乡村振兴局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暂未明确
0731-82214739
1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
0731-84452440
15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
0731-84452440
16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外)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0731-84452440
17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省级根据各县市区粮食产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等因素安排到市县。由市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0731-84452440
18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行定额补贴。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市场售价的30%。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0731-85521950
19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18〕1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2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准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卫函〔2017〕682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2.由县级计生协会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具备接收、诊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重病大病诊治住院的能力和资质,原则上是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就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3.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项目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 50 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由县计生协上报市、省计生协备案认可,可适当增加
0731—84828646
20湖南省民政厅低保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对象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0731-84502062
21湖南省民政厅低保调标
补发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根据情况调整标准,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低保对象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0731-84502062
22湖南省民政厅价格
临时补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0731-84502062
23湖南省民政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特困人员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0731-84502062
24湖南省民政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0731-84502062
25湖南省民政厅临时救助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0731-84502062
26湖南省民政厅精简退职
人员补贴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0731-84502062
27湖南省民政厅孤儿基本
生活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50元
0731-84502255
28湖南省民政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为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需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各地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执行,具体如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950元/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不低于475/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0731-84502255
29湖南省民政厅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重度残疾人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0731-84502269
30湖南省民政厅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困难残疾人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0731-84502269
31湖南省民政厅高龄津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0731-84502242
32湖南省民政厅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0731-84502242
3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0731-84822044
3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每人每月80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0731-84822044
35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创业扶持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0731-84619503
36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教育资助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0731-84619503
37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3.肢体残疾儿童: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4.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0731-84619534
38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每车每年补贴260元
0731-84619521
39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残疾军人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残疾军人按伤残等级,一至六级分因战、因公、因病,七至十级分因战、因公性质,分别如下:一级96970、93910、90830元/年;二级87750、83140、80030元/年;三级77000、72360、67770元/年;四级63110、56970、52350元/年;五级49290、43100、40030元/年;六级38510、36440、30780元/年;七级29270、26200元/年;八级18480、16920元/年;九级15350、12330元/年;十级10780、9220元/年
0731-85936659
40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残疾军人护理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一、二级因战因公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50%补助,因病按30%补助;三、四级因战因公按40%补助,因病按30%补助
0731-85936659
41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伤残人民警察按伤残等级,一至六级分因战、因公、因病,七至十级分因战、因公性质,分别如下:一级96970、93910、90830元/年;二级87750、83140、80030元/年;三级77000、72360、67770元/年;四级63110、56970、52350元/年;五级49290、43100、40030元/年;六级38510、36440、30780元/年;七级29270、26200元/年;八级18480、16920元/年;九级15350、12330元/年;十级10780、9220元/年
0731-85936659
4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伤残等级,一至六级分因战、因公、因病,七至十级分因战、因公性质,分别如下:一级96970、93910、90830元/年;二级87750、83140、80030元/年;三级77000、72360、67770元/年;四级63110、56970、52350元/年;五级49290、43100、40030元/年;六级38510、36440、30780元/年;七级29270、26200元/年;八级18480、16920元/年;九级15350、12330元/年;十级10780、9220元/年
0731-85936659
43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属”定期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307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年
0731-85936659
4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红”人员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7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0340元/年
0731-85936659
45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入伍1720元/月、解放战争入伍165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系1949.10.1-1954.10.31期间入伍。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1620元/月
0731-85936659
46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50元/月
0731-85936659
47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720元/月
0731-85936659
48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700元/月
0731-85936659
49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试或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700元/月
0731-85936659
50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540元/月
0731-85936659
51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45元/月×服役年限
0731-85936659
5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全省价格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0731-85936659
5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补贴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困难群众参保资助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人员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适用于采取“先征后补”(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按政策先全额缴费,再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方式的地区。已采取“先补后征”(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已根据其身份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核减了应给予其参保资助的金额)方式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0731-84900038
5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住院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适用于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0731-84900038
55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门诊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适用于未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0731-84900038
56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财政部 应急部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受灾群众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
0731-89751126
57鼎城区扶贫办光伏分红资本金鼎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扶移发[2018]8号)用于建档立卡中未脱贫的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户,重残户,重度困难户的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脱贫的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户、重残户、重度困难户不低于3000元/户/年
0736—7376561
58鼎城区卫健局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常鼎办发[2014]13号扶助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条件且无工作单位的、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省里出台政策后按政策落实。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对象,农村每人每年分别为1800元和2040元,城镇每人每年分别为3240元和4080元;3、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或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发放;4、特别扶助对象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600元;5、特别扶助对象养老和医疗保险补助:60岁以上对象每人每年增发养老金360元,60岁以下对象每人每年代缴养老金200元,符合特扶条件的失独对象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代缴;此项从2015年开始实施。6、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扶助:一级乙等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每人每年1200元。
0736—73761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