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肥料)罚〔2021〕11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15:16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

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55****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10日,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检查问题交办函:8月27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鼎城区进行“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XX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包装袋标示由湖北神农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神农峰牌“磷硫三铵”肥料未查到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肥料登记证的相关材料,属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9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神农峰牌“磷硫三铵”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以2200元/吨(25kg/袋×40袋/吨)的价格从常德市西湖的陈剑忠处购进,共1.5吨。截止9月17日,该批神农峰牌“磷硫三铵”肥料暂未销售。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和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证实了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的货值和具体过程;3、肥料产品包装照片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违法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数量的认定依据。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11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1;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帐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