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肥料)罚〔2021〕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JA****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村**组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15日,本机关接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线索移送函:2021年7月7日,市执法支队在常德市柳叶湖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检查时发现销售有标示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字牌“脲铵氮肥”,包装袋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因该肥料不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免予登记肥料产品名录,属于应当登记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该批肥料是当事人销售给常德市柳叶湖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的。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肥料登记证等相关资料。2021年9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金字牌“脲铵氮肥”是当事人以1100元/吨(40公斤/袋×25袋)的价格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2吨。截止9月17日,该批金字牌“脲铵氮肥”当事人以1200元/吨的价格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2400元整。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和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证实了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货值和具体过程;3、案件线索移送函、肥料产品标签照片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10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1;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帐号是430015400680525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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