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渔业)罚〔2021〕16 号
当事人:
姓名:唐**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58.2.26
身份证号码:43242119580226****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村**组。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10日17时,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牛鼻滩派出所干警在沅水流域牛鼻滩肖家湾河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定置漂流钩挂泥鳅在河边钓鱼,当场在近200米河段上共查获定置漂流钩20副。2021年11月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钓鱼现场、所使用的渔具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对所使用的渔具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唐昌明在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沅水河牛鼻滩肖家湾河段使用定置漂流钩钓鱼的行为,属违法捕捞行为。
上述事实,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户籍信息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违法捕捞的具体过程;3.证据提取单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捕捞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1年11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农(渔业)告〔2021〕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定置漂流钩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 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 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定置漂流钩20副;
2.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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