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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渔业)罚〔2021〕18 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10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帅**

住址: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居委会

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1018****

联系电话:1739878****

当事人:郑**

住址: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居委会

身份证号码:43070319531024****

联系电话:1325736****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要支流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29日15时许,鼎城区十美堂政府渔政工作人员在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澧水河十美堂镇复兴垸河段(经纬度:29.213023°N 112.108014°E)巡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帅先平、郑大明使用一条木船、刺网捕鱼,于2021年11月29日16时许交由本机关处理。2021年11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对当事人所使用的渔具进行清点有刺网10条,经称重后渔获物有44.9公斤。并对当事人的捕鱼现场、所使用的渔具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对所使用的渔具、渔获物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帅**、郑**

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限内,在长江的重要支流澧水河十美堂镇复兴垸河段使用刺网捕鱼的行为,属在长江流域重要支流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户籍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3份、微信交易记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1年12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渔业)告〔2021〕18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要支流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刺网10条、渔获物44.9公斤;      

2.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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