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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机)罚〔2021〕22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5:4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王*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90319********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村民组**号。

当事人王*使用变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未依法投保拖拉机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2月15日,本机关接到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七中队线索移送函:当事人所驾驶的车牌号码为云 08-38515的大中型拖拉机,涉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扣押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云08-******大中型拖拉机未依法投保拖拉机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送协查函至云南省普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发现,当事人驾驶的云08-******大中型拖拉机于2017年10月24日已注销。2021年12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驾驶的云08-******大中型拖拉机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王*使用变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属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投保拖拉机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属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协查函一份,回复函一份,证实了变造拖拉机牌照的事实;2、广西农保农机互助保险复印件一份,证实了未购买拖拉机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事实;3、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具体过程。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2年1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农(农机)告〔202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变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未依法投保拖拉机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伪造、变造”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四款: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      

第七款: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参照湘保监发【2010】6号文件: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四缸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2450元。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行驶证和牌照;      

2、罚款49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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