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兽药)罚〔2022〕1号
当事人:王**
性别:男
年龄:**岁
身份证号:14272419**************
联系电话:1863590****,住所:山西省临猗县**路**小区**号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2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鼎城区石公桥镇**村**湖蒋**的渔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投入品仓库库存有标签标示为“利助虾蟹康”的渔用兽药不能提供合法的购买渠道。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立即对该批“利助虾蟹康”兽药17袋(200g/袋)采取了异地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1月5日对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蒋**称该批兽药是当事人上门销售给他的,且当事人未向他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兽药产品的内外标签。2022年1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了其经营的 “利助虾蟹康”兽药产品及内、外标签等相关证据。
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6月将标签标示为“利助虾蟹康”的渔用兽药8件(200gx25袋/件)销售给石公桥镇**村**湖渔场的养殖户蒋**,销售价格为125元/件(5元/袋),取得销售收入1000元,货值金额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1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 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产品的事实以及经营的兽药产品的价格、数量;
证据三:兽药产品标签3份、产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了兽药产品“利助虾蟹康”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兽药)告〔2022〕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的规定,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标签标示为“利助虾蟹康”的渔用兽药,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取得的销售收入10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帐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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