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131号
常德子泓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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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兴村五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袁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处于正常生产状态,2020年5月28日取得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对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要求记录的“生产设施及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相关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31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11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31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31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违法原因和认真整改的事实,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领导小组经过复核整改资料(包括台账等)、听取意见,部分采纳了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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