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动监)罚〔2022 〕1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鼎城区XX动物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703XXXXXXXXX
经营者:陈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432401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53XXXXXXXX
住所:鼎城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鼎城区XX动物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位于一楼中间位置的配药房中,正对配药房门的地上有一个灰色带盖子的垃圾箱,垃圾袋里面存放有使用过的动物药品白色包装盒,动物药品玻璃瓶。垃圾桶旁边柜面上摆放有一个红色药瓶,瓶内放有收集的一次性注射器的针头,柜台上还摆放有使用过的动物注射器一支,靠垃圾箱上方窗台上依次摆放有没有外包装的动物注射器三支,四瓶装有动物药品的玻璃瓶,其中一瓶药水是黄色液体,且只剩下半瓶,瓶身只剩下半截,敞开放在窗台上,另有两瓶动物药水用卫生纸盖住瓶口,剩下一瓶药水放在窗台上。2022年4月1日,本机关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经营者陈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陈XX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鼎城区XX动物医院自2016年成立以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产生了一次性的注射器、一次性的输液器、医用手套、玻璃药瓶、试剂和棉签、棉球、纱布等诊疗废弃物,产生的诊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主体;
2、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自2015年成立以来,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和具体过程;
3、现场拍摄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认定依据。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4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动监)告〔2022〕1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自2016年成立以来,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9;违法行为: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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