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肥料)罚〔2022〕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XX生资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罗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4QXXXX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XXX村X组
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店执法检查时发现,标签标示为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蔬亲亲甜”复合肥料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属于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果蔬亲亲甜”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以185元/件的价格于2022年3月16日从湖南隆科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共12件,货值金额22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进货票据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1份、肥料产品包装袋1个、肥料标签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5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肥料)告〔2022〕18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6;违反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2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