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2〕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XX农资经营部XXX分店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XXXXX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XX街道XX社区XXXXX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鸟克®驱鸟剂按照农办法函〔2020〕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的规定,应当界定为农药,其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经查该涉案农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从郑州以0.8元/袋的价格购进鸟克®驱鸟剂2桶(25克/袋×100袋/桶),共计购进200袋。然后以1元/袋的价格销售152袋,共获违法所得15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农药经营许可证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实物48袋、农药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农药)告〔2022〕1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48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2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15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