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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种子)罚〔2022〕8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4-25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临澧县XXX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MA4XXXXXXX

企业住所:常德市临澧县XX镇XX社区XXX路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黑山嘴乡XXX农资经营部XXX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包装袋标称为四川力丰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达16”玉米种子没有标注检测日期,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2022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毛明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圣达16”玉米种子是当事人以625元/件(3200粒/袋×25袋/件)的价格于2022年1月13日销售给XXX,共1件,货值金额为62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用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凭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种子包装袋1个、种子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种子)告〔2022〕8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19;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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