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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种子)罚〔2022〕19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5-12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安乡县XX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MA4XXXXXXXX

企业住所:安乡县XX镇XXX社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XX农资经营部XXX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标签标示为濉溪县双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濉科23”(国审豆20200042)大豆种子适宜种植区域没有包括湖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陈子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濉科23”大豆种子是当事人以190元/件(5kg/袋×6袋/件)的价格于2022年3月30日销售给XXX,共10件,获违法所得1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用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凭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种子包装袋1个、种子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违法事实。

2022年5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种子)告〔2022〕19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10;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元整(¥219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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