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动监)罚〔2021 〕25号
当事人:罗**,女,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12月15日,身份证号码:43242119721215****,住所: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村*组。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2月22日17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鼎城区蒿子港镇光复村6组的猪舍开展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存栏生猪5头,其中1头生猪没有耳标,4头“142”开头的耳标(属于湖北省耳标),当事人不能提供这5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1年12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对存栏的生猪进行了称重,5头生猪重量为675.00公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涉案5头生猪采取了留验措施。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属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邱家村1组村民,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在鼎城区蒿子港镇光复村6组存栏未经检疫生猪5头。现查明5头生猪是从湖北宜昌购买回来的,准备销售。购买价格是19.20元/公斤,5头生猪总重675.00公斤,货值1296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立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主体;
2、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和具体过程;
3、猪舍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事实;
4、留验决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认定依据。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2年3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动监)告〔2021〕2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8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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