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机)罚〔2022〕14号
当事人:彭绍惠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4年12月2日 身份证号码:43072519741202XXXX 住所:湖南省桃源县木塘垸乡大溪村。
当事人彭绍惠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常德高新区公安交警大队干警在灌溪镇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当事人驾驶的牌照为鄂10-3B907大中型拖拉机无法提供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证明,只提供了一份《广西农保农机安全相互保》的保单。本机关于2022年4月2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彭绍惠于2016年5月从常德市以十二万左右的价格购得车牌号码为鄂10-3B907大中型拖拉机二手车一台,车辆所有人为程斌,车辆品牌和型号为安福18Y,机身全长10.5米,未见发动机铭牌和编号,一共有10个轮胎,前2轮,后8轮,当事人与程斌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购车后当事人一直从事拖拉机运货工作,并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广西农保农机安全相互保》)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22年4月2日,当事人驾驶的牌照为鄂10-3B907大中型拖拉机在中联大道上进行建筑材料运输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广西农保农机安全相互保》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证明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微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农机)告〔2022〕1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和参照湘保监发〔2010〕6号文件:“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四缸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2450元”。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书面报告以下理由申请减轻处罚:
(1)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2)查处后主动整改,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3)同时因其丈夫肝癌病亡,家中还有两个子女正在上学,经济拮据,属低保户家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理由予以认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减轻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