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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肥料)罚〔2022〕20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5-20 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陶学强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65岁

身份证号码:41282219570906****

工作单位:武陵镇湘北种苗经营部  职务:负责人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鼎城路****号    

当事人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店执法检查时发现,标签标称为厂西恒泰福生物有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洞口肥”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湘农肥(2010)准字0705号),经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官网查证,无此肥料登记证号,属于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4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你的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洞口肥”是你以20元/袋的价格于2022年3月从胡朝章处购进,共5袋(10公斤/袋),货值金额100元。截止4月20日,该批“洞口肥”暂未销售。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肥料产品标签照片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官网查证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肥料)告〔2022〕20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2;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顿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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