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2〕3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老顾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成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320684****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水浒庙居委会68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赤蜂撞天钟®40%水胺硫磷乳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名录中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查验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2022年5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裴湘军购进该批赤蜂撞天钟®40%水胺硫磷乳油,包装规格(300克/瓶×30瓶/件)的20件,包装规格(100克/瓶×80瓶/件)的20件,两种包装规格共计40件,然后以210元/件价格销售1件(300克/瓶×30瓶/件),以240元/件价格销售1件(100克/瓶×80瓶/件),共获违法所得4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农药经营许可证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进货凭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实物2瓶、农药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超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的事实。
2022年5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农药)告〔2022〕3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赤蜂撞天钟®40%水胺硫磷乳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名录中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超出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根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38件;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4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