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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2〕27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5-30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帅得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Q****

企业住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坡社区人民路农资大市场****

当事人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周德祥农资经营部(周德祥)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给周德祥的刹手剑®35%丁硫克百威标签标注的“限制使用”字样,经测量其字体高度为12.55毫米,小于农药名称丁硫克百威的字体高度18.53毫米,执法人员询问了周德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2022年5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5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向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周德祥农资经营部(周德祥)销售刹手剑®35%丁硫克百威1件(100克/袋×100袋/件),销售价格为500元/件,共获违法所得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及周德祥身份证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农药经营许可证证据提取单各2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销售凭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实物1袋、农药照片1份、测量标签字体高度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农药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2022年5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农药)告〔2022〕27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刹手剑®35%丁硫克百威标签标注的“限制使用”字样,其字号小于农药名称丁硫克百威的字号,根据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的规定,该农药为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6;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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