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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105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跃进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M610L1R

投资人:刘道友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草坪社区十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厂的墓碑制作过程中(切割、打磨工艺环节)产生的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作业现场粉尘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03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2年4月1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102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2〕102号)为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了1、对我局指出的问题表示接受,按要求整改,修建封闭式厂房进行切割,购买喷洒水的雕刻设备,确保产品制作过程中的粉尘得到有效处理。2、因前期工作时间短,只有在切割时产生粉尘,影响轻微,望领导批评教育,提出了免去或者减轻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领导小组现场复核,听取意见。复核情况:该石材厂在自家宅基地旁修建了一个100平米的封闭式厂房,购买了一台封闭式小型刻字机设备封闭作业,并向我局主动提交杜绝环境污染的承诺书。考虑你厂的积极整改态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部分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厂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厂投资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厂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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